冀地稅函〔2012〕1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省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0號)的要求,現將《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冀地稅發〔2010〕29號)中第三十九條 “建筑安裝企業的應稅所得率為5%至20%”條款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虧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31號)中第二十條企業分行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為“(五)建筑業:5-15%”條款予以廢止。相關行業中核定征收企業一律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