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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班與做家教 納稅不一樣

        發布時間:2010-10-19 00:00:00    點擊:分享:

          今年暑假期間,同在一所學校任教的張老師和王老師都在從事學生的課外輔導,但取得收入所納稅款卻相差甚多。為此,兩位老師特別來到稅務部門進行咨詢。

          稅務人員介紹,教師在校外辦班、兼職的收入繳納稅款,按其方式不同,可以分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教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以個人名義開辦培訓班的情況;另一種是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主要包括兩種形式,教師受聘于培訓機構做兼職輔導教師、從事家庭教育的,或是個人無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

          張老師是當家教,王老師是取得執照辦輔導班,他們繳納稅款的稅率不相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在自己的工資、薪金之外單獨納稅,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而取得執照開辦培訓班則需按營業稅有關規定,按照“文化體育業———其他文化業”稅目繳納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舉辦各類孝習班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8號)規定,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張老師和王老師一個月內均收取培訓費用5000元,那么從事家教的張老師應當繳納稅款為:5000×(1-20%)×20%=800(元),而王老師在不考慮相應成本費用及損失的情況下,應繳納的稅款則為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5000×3%+5000×3%×5%+5000×3%×3%+5000×5%=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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