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2007年1月1日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B公司為其中方關聯公司。2010年初,A公司與B公司打算重組為一家企業,如何重組才不會影響A公司享受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若B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將導致外商投資企業A公司經營期終止,不但不能再繼續享受優惠,而且要依法補繳其此前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若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且合并行為未引起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對于優惠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匯算清繳時,都會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那么,符合規定的吸收合并的優惠金額該如何計算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假如上述合并事項在2010年完成,合并后A公司2010年實現應稅利潤1000萬元,A公司合并前一年的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那么,2010年可繼續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金額只能以300萬元計算。合并后的公司2010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300×25%×50%+(1000-300)×25%=212.5(萬元)。